「不遵守法庭的命令可以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藐視法庭」會有什麼後果?

(圖片來自網絡新聞)

“Non-compliance with an order of this Court is, or can be, a very serious matter.”

在香港,法庭有固有管轄權去處理「藐視法庭」的行為。相關法例可以在普通法找到,交付審判程序則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2號命令提出,法庭亦有主動行事的權力,懲罰藐視法庭的人。

東方日報藐視法庭案是香港歷史上涉及藐視法庭而被判刑最嚴厲的案件之一。1996年,《東方日報》因為不滿一宗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的裁決,報復性地派遣狗仔隊跟蹤法官、辱罵法官、對法官人身攻擊及恐嚇,最終其總編輯黃陽午因為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個月,集團被罰款500萬港元。

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Oi  Yau  Riyo  [2020]  HKCFI 1194一案中,律政司司長因為被告人違反「起底」禁令(「起底」又稱人肉搜尋,指利用互聯網搜尋所得的資訊進行分析以尋找目標人物的私隱並公開披露。),提出交付審判程序。案中的起底禁令透過媒體被廣泛報導,以禁止各被告人發布或披露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而被告人則在自己的面書(Facebook)帳戶發帖披露某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反起底禁令,構成蔑視法庭罪。法庭最後裁定,基於遵守法庭命令是法治的根基,人人都必須遵守法庭命令,不論個人意見或政治意見如何,也不論情緒狀況如何,一視同仁。經全盤考慮所有情況後,被告人被判入獄28日,緩刑12個月。

2019年區域法院在審理一宗10人被控非法集結案時,法官李慶年指旁聽人士在庭內使用手提電話,有違法庭禮儀,警告有關行為或構成「藐視法庭」,並補充即使審訊沉悶,也不代表可以用手機,相關行為可能影響審訊公平及妨礙司法公正。

在Signature Diamond LLC v Phillips Fine Watches Limited [2019] HKCFI 2903一民事糾紛案件中,法官這樣說:「原告不是凌駕法律之上,原告不可漠視本法庭的命令。無人例外。只要本法庭聆案官命令原告付款給被告,原告就必須付款給被告。本席在此提醒原告,不遵守本法庭的命令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又或者說,可以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案中原告人被法庭命令立即支付給被告人一筆款額,可是過了一年半,原告人依然拒絕付款,法庭因而提醒原告,取決於命令的確切性質和不遵守命令的情況,「藐視法庭」是可被判罰的。 特此提醒,所有人都必須重視和遵從法庭頒布的命令,這裡所說的法庭命令並不限於刑事案件的命令,亦包括在民事案件中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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