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關係 ~ 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塑膠丙烯畫 – 鄧智榮博士 律師 Acrylic Painting by Dennis Tang】
(畫作及照片不一定與案件有關,製作過程Youtube:鄧律師事件簿 Dennis’ notebook)

2018 年,一名女同性戀外籍人士贏得了一宗針對香港入境事務處 (入境處) 拒絕給予她受養人簽證的重要案例,為其他無法來港生活的外籍人士同性伴侶打開了大門,因為香港尚未正式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QT 與她的同性伴侶建立了伴侶關係。 QT 的伴侶獲得了在香港工作的工作簽證,但她的家屬簽證申請卻被 入境處拒絕。

入境處的政策規定,受養人必須是丈夫或妻子,而作為受養人的“配偶”是基於由一男一女組成的已婚夫婦的概念。

QT 質疑該政策對她的性取向具有歧視性。 入境處則辯稱,相關差別待遇不需要任何理由,因為民事伴侶關係的伴侶和已婚配偶之間存在明顯差異。

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伴侶關係雖然不是正式的婚姻,但在幾乎所有其他方面都與婚姻地位沒有區別,並確認入境處相關政策的區別對待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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