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和「照顧責任」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塑膠丙烯畫 – 鄧智榮博士 律師 Acrylic Painting by Dennis Tang】
(畫作及照片不一定與案件有關,製作過程Youtube:鄧律師事件簿 Dennis’ notebook)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是在「疏忽」和「照顧責任」相關法律領域的一個重要案例。
案中Donoghue夫人的朋友從一家咖啡館給她買了一瓶薑啤送了給她飲,她喝了一半後,在瓶子裡發現了一隻腐爛的蝸牛。 後來她病倒了。
Donoghue 女士無法通過違反合同保證提出索賠,因為她不是任何合約的當事方(啤酒不是她購買的)。但 她仍然依據疏忽責任對薑啤製造商Stevenson提起訴訟。
上議院結果作出了經典判決,認定製造商對她負有照顧責任,因為製造商可以合理預見未能確保產品的安全性會導致對消費者的傷害,並且消費者與產品之間也存在足夠密切的關係,因此違反了該義務。
本案確立了疏忽法律責任領域的重要原則,包括「照顧責任」及「鄰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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