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說香港是「亞洲離婚之都」Why?

  • 要在離婚過程中保障一方的利益,選擇離婚地是非常重要的環節。香港一直採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在香港離婚(尤其是對弱勢一方而言)確實有不少優勢,如果倫敦是國際離婚之都(Divorce capital of the world)的話(2013 M v M) ,香港亦已經成為了公認的亞洲離婚之都(Divorce capital of Asia)。

  • 據香港政府統計處公佈,香港每年處理的離婚宗數已經由1991年的6295宗上升至2019的21157宗。按本地每年4萬多宗的結婚登記,即每兩對結婚同期就有一對離婚 (哇)。當然,這些離婚案除本地夫妻外,還包括了境外(外地、中港、內地)夫妻選擇在香港的離婚。

  • 在普通法下,家事法庭對如何認定與分配家庭資產有酌情管轄權,有較多處理空間,而香港法庭處理離婚個案時對雙方資產完全披露的要求亦較其他國家地區高。

  • 並非任何人士都能向香港法庭提出離婚申請。但夫妻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就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離婚申請。包括(1)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2)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3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3)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因此,即使夫妻並非於香港註冊,只要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就可以在香港申請離婚。但何謂「密切聯繫」?則要視乎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

  • 相反,不少中港婚姻開始時是在香港結婚,但最後因為沒有以香港為家,且雙方不常居於港,可能就沒有辦法在香港離婚了。

  • 值得一提,以中港婚姻為例,一般至少涉及兩個不同地方的管轄權。即使一方已經搶先在內地提出離婚申請,亦不一定限制另一方在香港提出離婚申請或相關救濟的權利,法庭將綜合考慮各有關因素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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