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內協議在中國內地有法律效力嗎?

近年內地民眾財富的日益增加,越來越多的家庭會簽訂「婚前協議」或「婚內協議」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那麼這些「婚前協議」和「婚內協議」是否真的可以達到保護自己財產權益的目的呢?

對於內地法院而言,無論是婚前、婚內、又或者婚後協定,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真實意思、出於自願,一般都會被認定有效。約定財產制是夫妻通過協議確定財產的產權制度。約定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結婚後,約定的財產可以是婚前財產也可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財產的權屬關係可以是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各自所有。中國內地婚姻法本身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為除外,即中國內地現行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

夫妻的財產約定應以書面方式按照程序訂立,但如果有關協定的格式、內容、條件等任何一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有關協定則很容易有效變無效。所以如果打算對於婚姻財產進行約定安排與保護,應找具備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士處理。

值得一提,中國內地並未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這是一條客人常問的問題)。也就是說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定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定,該書面協定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相對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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