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法院在離婚案件審理中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是怎樣處理?

內地與香港法院對婚姻財產處置的差別較大,在中國內地的離婚案件審理中,法院對於夫妻財產的分配,除了使用「婚前原有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內新增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外,還會引用以下原則:

  • 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平等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妻子給與適當的照顧。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妻子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原因在內地一般的習慣上、傳統因素的影響、從婦女的家務負擔、以至生理上,離婚後一般婦女在謀生能力上一般較男性弱。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亦會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都會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但當然也會保障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 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會尊重夫妻雙方意願,但雙方的意願必須是真實、合法的。若果一方自願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也是允許的。

  •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本身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財物(例如經營中的生意)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財物、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財物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財物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財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

總體而言,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自身一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從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由於香港與內地的法律對婚姻財產處分有顯著差異,無論是香港抑或內地家庭都應該就家庭財產處置提前做好規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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