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件使用「JPEG圖像簽名」是否有效?

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與工作習慣,其中越來越多的商業往來已經改為通過網路方式處理,除了以視頻開會外,亦包括了通過虛擬方式對合約進行簽署與執行(Execution of documents)。

虛擬簽署文件的方法一般有幾類:

  • 插入JPEG圖像簽名:一方將預先保存在電腦/手機上的JPEG簽名圖像插入文件中並回傳給另一方。除法律規定的除外情況,這通常被允許用於日常合同。當然,如果一方是代表公司,在使用JPEG圖像簽名方式前還是應先得到公司的授權。

  • 掃描電郵簽名:一方列印出整個文件或只是最後的簽名頁,簽名後把其掃描並通過電郵返還予另一方。這類方式可能比插入JPEG圖像簽字更常見。同樣地,除了法律規定的除外情況,一般均應認定為有效執行。

  • 電子簽署平台:一個允許簽署人打開通過系統安全電郵發送的連結的文件並在平台上簽署該文件。各方代表輪流簽署文件後,平台再創建一個完全簽署的最後PDF版。這類電子簽署跟前兩類的安排應同樣有效。

  • 核證數碼簽署:這屬於電子簽署一類,一般而言數碼簽署比普通電子簽署更安全,因收件人是可以驗證數碼簽署確實是由寄件者創建和簽署的。數碼簽署必須有由認可核證機關所發出的認可證書證明該數碼簽署。據悉,香港目前有兩家可發出認可證書的機關,包括香港郵政核證機關及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

留意,在近期的CRB v Mark Richard Charlton Sutherland (2020) HKDC 624一案中,法官認為有關的聘用協議並沒有以虛擬方式簽妥。因為在案中關鍵電子郵件內所附的書面聘用協議中,簽名欄是空的。法官並不接受以電郵中簽署人的簽名欄替代作為有效的電子簽署。 香港與虛擬簽立的主要法例包括在《電子交易條例》(Cap.533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之內。大家亦應留意條例規定需要在紙張上親筆簽字的例外情況,包括了遺囑、信託、授權、誓章、聲明、或與土地登記有關文件等,均不適用電子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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