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庭的判決可以在香港承認與執行嗎?

對於香港法域以外有管轄權的法院做出的民事判決,通常有三個途徑在香港可以獲得的執行:

1. 按照《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申請承認與執行。

目前可以通過這一途徑直接在香港申請承認與執行的國家包括: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百慕大、汶萊、法國、德國、印度、以色列、義大利、馬來西亞、荷蘭、紐西蘭、新加坡、斯里蘭卡等。 顯然, 美國並不在其中,香港雖然一直源襲英國普通法,但要注意的是英國也不在其中,即英美法院的判決目前也不能直接在香港申請承認與執行。而傳統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德荷意等國法庭的判決卻是可以的,當然普通法系的紐西蘭、澳大利亞、新加坡也在其中。

2. 按照香港特區與中國內地之間關於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達成的「安排」。

這是指通過在香港回歸祖國後與中國內地簽訂的各份已生效與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可與執行有關的安排。這些一國之內的安排當然並不適用於美國和英國法院的判決。

3. 按照普通法 (Common law)。

雖然第一和第二種方式均不適用於英美判決在香港的承認與執行,然而第三種方式,即以普通法方式通常而言是可以的,但要注意的是僅限於金額確定的給付金錢的判決(judgment for a fixed sum of money only), 以下判決明確排除在外:

a. 命令或禁止去從事某行為的判決或禁令(Judgments ordering or prohibiting the doing ofacts/injunctions)

b. 宣告判決(Declaratory judgments)

c. 臨時性程序的裁決(Decisions in provisional proceedings)

d. 單方面申請做出的判決(Judgments made without notice (ex parte)

同時也要求該給付金錢的判決是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做出的最終和確定性的判決 (Final and conclusive)。

以普通法方式認可外地法院判決的具體方法是,把該外地判決視為欠債的證據(Proof of debt),在香港法院申請簡易判決。在判例 Nagravision Sa v. Zhuhai Gotech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and Others (14/06/2018) 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討論了美國(德克薩斯州)判決在香港認可與執行的法律與原則,同時對其它問題也進行了詳盡的論述。

當然,如果上述任何方式不能執行或者不能得到認可,債權人還可以考慮把該外地法院做出的判決作為訴因(Cause of action),也是普通法方式,在香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重新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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