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案中,不知者不罪?

一位63歲的內地張女士在2011年時聽從朋友建議來港開設公司和銀行戶口,並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交予他人。張女士于2018年再次來港時被捕,在警誡下承認曾受朋友所托,來港開設戶口,每月可得人民幣300元的報酬,最後合共收取到約3,000元。張女士於開設戶口後,將存摺及提款卡等交予一名香港男子,對方聲稱做兌換生意。她並應對方要求,在一些商業登記檔上簽名。

有關戶口在16個月內有大量轉帳和提款交易,金額高達港幣59億7千萬元。最後張女士于2020年在高等法院因被控一項串謀洗黑錢罪,被判入獄6年8個月。過程中張女士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而法官判刑時指,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有關金錢是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亦無證據涉及跨境犯案;考慮到被告並非主腦或核心人物,亦非戶口操作人,(只)判她入獄6年8個月。

事實上,任何人士應時刻警覺,被免捲入洗黑錢活動,而金融機構及金錢服務經營者更應嚴格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的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認識你的客戶(know-your-client)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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