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戶口被凍?使用地下錢莊轉錢到香港的法律風險!

透過地下錢莊(或兌換店)從中國內地向香港轉移資金,在中國內地一向被認定為是違反外匯管制的行為,但由於香港沒有同類的管制法律,用這種方法轉移資金到香港,除非牽涉其他犯罪行為(例如洗錢或詐騙),否則是不會被認定為違法的。

但律師樓還是不斷會收到來自一方(一般自稱為「無辜方」)的客人求助。一般客人在使用兌換店服務時,很可能因為並不清楚其他方的資金來源等,不幸被動地參與了欺詐或洗錢活動,而最常見的後果就是其銀行戶口被凍結而最後相關資金被第三方強制轉走。

按照香港法律,自稱「無辜方」可能需要以證明自己是「付出價值及不知悉的真誠購買人」(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 and without notice) 作為抗辯理由。在以前,法官對此相對較為寬鬆,認為除非收款者擁有法律構定或實際的知悉,否則無辜方一般可保留實際上是來自罪行所得的被兌換的資金。(參考案例 BR CAT International Co Ltd  v Hong Kong Proof Import and Export Trading Co Ltd [2017] HCA1023)

但在近年包括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v Tian Wen Quan[2017] HCA 3228與Grupo Arbulu S.L. v City Apex Holdings Ltd [2018] HKCFI 1351案中法官均提出了,如果交易是為了規避內地的外匯管制的話,用作抗辯的理由的「付出價值及沒有被知悉的真誠購買人」則不能成立。 而在後來的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v Pan Jing [2020] 4 HKC 395的案中,法官更明確指出香港法院不會執行違反內地外匯管制的貨幣兌換合約,而且如果某財產在內地法律下被視為非法交易,被告就不能被視為付出了任何代價。 

但是,如果收款人在案中只是一個被動的角色,例如,一名在正常生意經營中收到貨款的商人,而該些貨款實際上是騙徒通過手段詐騙第三方存入該商人戶口的錢,那麼“無辜”商人是否仍可以用「付出價值及沒有被知悉的真誠購買人」作為抗辯理由而不把貨款歸還呢?相關案件的處理可能還會牽涉其他重要的法律原則,包括資產是否「不當增加」(unjust enrichment),是否符合「改變立場」(a change of position)或者「真誠」(in good faith)的抗辯,或行為是否符合反洗錢(Cap 615)、販毒(追討得益)(Cap 405)與有組織既嚴重罪行條例(Cap 455)相關法律規定等等。

內地與香港經濟往來頻繁,每天各式各樣的跨境支付已經是無可避免的。當你或你公司的銀行戶口發生問題或者被凍結可以是由於很多原因,無論是因為跨境支付或者是涉嫌犯罪,當事人都應儘快聯繫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跟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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