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配偶失蹤了,我還可以申請離婚嗎?

其實,除非是雙方提交「共同呈請書」並以分居一年為由申請離婚,否則在其他情況下,都是單方申請離婚,而另一方以答辯人身份應訊。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呈請人需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包括配偶與人通姦、無法與其共同生活、分居最少連續2年,或遺棄呈請人至少連續1年。

在正常情況下,呈請人需要通過將離婚呈請書以親身派遞或郵寄的方式有效送達答辯人手上,以啟動離婚程序。如果對方真的失去聯絡,將會無可避免地影響離婚的進度,因為申請人一方要向法庭證明已將離婚呈請書及其他文件送交對方。因此,若對方失聯或失蹤,呈請人則應先嘗試用盡方法找尋對方,並紀錄所有尋找的過程。

而在配偶確實失蹤的情況下,呈請人可向法庭申請以「替代送達」(substituted service)的方式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以繼續離婚程序。呈請人需要向法院證明正常的送達方式並不可行,並可採取其他恰當的步驟讓答辯人知悉呈請書,例如,以刊登報紙廣告作為替代方式通知答辯人。

但若答辯人不是香港居民或很可能不在香港,法庭則很可能會拒絕下達替代送達的命令,因在本地報紙刊登呈請書亦未必能有效將信息傳達至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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