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離婚處理應從哪裡開始?

隨著內地與香港的更頻繁交流融合,跨境婚姻越來越普遍。在香港每年約5萬宗的婚姻登記註冊中就有1/3是中港婚姻,而同期也有接近一半數目(2萬多宗)的離婚申請。內地與香港家事的法律與程序差異很大,跨境認可與執行也並不簡單。其中不少家庭於兩地均擁有居所及資產,因此,選擇提起離婚程序的法院就成為中港離婚的第一步。

兩地的離婚程序、提起離婚的理由、管轄權認定、以及對雙方當事人最重要的家庭財產處分與子女撫養權安排的原則和考慮因素都非常不同,因此,一方當事人在打算離婚前應選擇可能得到較有利的經濟或撫養權而決定在香港或內地申請離婚。

在這分享一則經典案例。在2009年前後,上市公司潤迅通信國際前副主席楊軍與妻馬琳分別在深圳及香港兩地申請離婚,深圳法院裁定2人只需平分3,200萬元人民幣;其後香港家事法庭卻判2人須平分約8億香港資產身家。楊軍上訴要求推翻判決,上訴庭3名法官昨以2比1裁定楊軍上訴得直,指條例訂明本港法庭須承認香港以外的離婚判決,但仍須根據深圳法院的裁決與對方平分3,200萬元。

當跨境離婚案件存在司法管轄權有爭議時,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終止境外(內地)的離婚申請或要求香港法院終止離婚審訊。

若當事人已經在內地辦理離婚手續,香港法院亦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與相關認可家事判決的安排,承認內地的離婚判決,執行包括內地就經濟濟助的判決,該判決有違公共政策除外。

若你打算需要中港離婚,建議先向同時具備香港與中國執業資格的律師咨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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