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間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們從以下這個香港名人案例的判詞中可以了解到一些相關法律原則:

周星馳和于文鳳交往13年,女方自02年加入星爺的公司,當時拿著兩萬月薪的于文鳳,多次與周星馳討論10%佣金,直到聖誕前夕,二人達成口頭協定。對此,周星馳代表律師認為只是花田月下約會時的綿綿情話,不具有法律效力。

周星馳自從2010年與于文鳳分手後,遭于文鳳入稟要求賠償逾7000萬元投資佣金,案件經過十日審訊,周星馳與于文鳳先後出庭作供。至2020年底,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終於頒下裁決,裁定前女友于文鳳一方敗訴,駁回其入稟申請,于文鳳須支付全部(包括周星馳)的訟費。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出:

于文鳳聲稱周星馳是在一次電話對話中答應讓她分紅,周卻稱是在其山頂大宅露台,看著維港夜景時許下承諾,法官認為,無論這協議是在電話或是露台所作,重點是兩人是否有意令這承認成法定協定。他認為這承諾所作的情景非很正式,兩人當時又是戀人關係,這對話更是在2002年近聖誕的時間發生,法官認為更似兩人在討論聖誕禮物,不似會是會將之轉成一個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此外,法官亦接納周的律師所言,口頭協議缺乏商業的意味,雙方亦一直未有就此製定書面的協定,看似未有意把這口頭承諾轉成一個令她可享有分紅的協定,認為該承諾並法律約束力。

此外,法官相信周星馳是想保留天比高12號屋作自住物業,其價值相當於當年的投標價,不存在利潤,因而不符合于所指稱的投資項目。他亦認為于並非促成周投資天比高及比華利山物業的主要人物,亦認為于無法證明周於何時承諾給她10%分紅。故裁定于敗訴。

因此,如果協議僅屬情侶間饋贈,則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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