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在香港的地位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公布成為香港特區法律是基於全國人大的決定。人大常委會根據相關決定制訂通過並把國安法加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內。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維護國家安全的安排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之內,有關事應由中央負責。

值得留意,參考1999年吳嘉玲案例,香港法庭是不便裁定《國安法》或當中任何條文違憲或與基本法或一直適用於香港的《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的,因為此舉實際上等同挑戰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當中程序所進行的立法行為。

至於《國安法》作為新加入到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與香港《基本法》本身的相對法律地位,則留待進一步實踐給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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