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丙烯畫 – 鄧智榮博士 律師 Acrylic Painting by Dennis Tang】
(畫作及照片不一定與案件有關)
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又名“長毛”)就上訴法庭維持懲教署對男女在囚人士不同剪髮要求的判決提出上訴並取得勝訴,在懲教署署長發布的第 41-05 號命令(“SO 41-05”)中規定,根據 SO 41-05,“為了健康和清潔的目的,所有被定罪的男性囚犯的頭髮將被剪得足夠短……”,而“未經女性囚犯同意,其頭髮不得剪短於入獄時的髮型” .
終審法院在首席法官馬道立撰寫的一致判決中認定,SO 41-05 構成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違反第 480 章《性別歧視條例》以及《基本法》第 25 條保障的平等權利。
梁國雄不是一名律師,但卻在很多香港重要判例中都會見到他的名字。有興趣知道更多的朋友不妨嘗試在香港案例數據庫裡搜尋“Leung Kwok H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