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報政府補助、抗疫基金屬於刑事犯罪?

好像很多人都不清楚做假文件假記錄是嚴重違法行為。例如在新冠肺炎(COVID-19)期間,香港政府曾推出各類為企業紓困基金、失業補助或貸款計劃,有人後來被揭發為取得補助而偽造工作紀錄等文件。這些參與偽造的人可能已觸犯「串謀詐騙」罪;而偽造工作證明人士更可能同時犯下「行使虛假文書」的罪名。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ap.200 Crimes Ordinance)第73條,任何人因使用虛假文書(Using a false instrument)而並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

根據條例第75(1)條,任何人:

  • 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但仍然使用假文件。

  • 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

此外,光是管有假文件也是屬於違法的。根據條例第75(2)條,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該文書,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3年。

特此提醒,《刑事罪行條例》中,文書的定義是廣泛的,包括:

  • 正式文件或非正式文件;

  • 郵資印花或稅收印花;

  • 印章或印模;

  • 以機械、電子、光學或其他方法於其上或其內記錄或儲存資料的紀錄碟、紀錄卡、紀錄帶、微型集成電路片、聲軌或其他器材;及

  • 偽造信用卡。

HKSAR v Woo Mei Bo, Mable (CACC 274/2014) 案中, 被告Woo因向他人展示虛假的銀行戶口結餘記錄文件,使他人信以為真並作出不利行為,最後被判監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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