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有被繼承人去世,遺產將按照遺囑指定的受益人繼承。若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則由親屬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Cap 73) 的規定繼承分配。
無論是有或無遺囑的繼承安排,除按照法庭的命令外,遺產分配安排一般不能修改的。除非,遺產的受益人之間確立了「家庭安排契據」(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以改變財產的分配安排。
家庭安排契據是由遺產受益人簽訂成立的,大家必須留意該契據必要由遺產的所有受益人都要簽署;和 所有簽字人都是成年並且有足夠的行為能力,在自願情況下簽署,方為有效。 例如,一個簡單的家庭繼承關係,被繼承人無遺囑、無配偶、只留下兩名兒子,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有關規定,遺產該由兩名兒子平分。若兩位兒子的共同願意是由其中一人繼承全部遺產,則可以通過由兩名孩子簽立的家庭安排契據,或者其中一位放棄他自己應佔份額而達至同一結果。至於是選擇放棄繼承還是把自己份額贈與其他繼承人的安排,則考慮事宜會包括印花稅費用的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