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內地遺產的繼承

當香港居民去世後(“被繼承人”)在內地留下遺產,

  1. 如果是“不動產”(物業)則該遺產會根據內地繼承法進行繼承與分配;
  2. 如果是 “動產”(銀行戶口、股票賬戶)則該遺產仍受死者的居籍地(domicile),即香港繼承法律,進行繼承與分配。


一般香港居民被繼承人在香港與內地都留有遺產的話,

  1. 若留有遺囑,有權繼承人會先在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從而處理死者香港的遺產;
  2. 若沒有訂立遺囑,則其遺產會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申請繼承人士的優先次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至於對被繼承人在內地遺產的處理,隨著內地2021年民法典與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生效,有權繼承人需要按照有關制度向內地公證部門取得有關辦理繼承的證明書,有權繼承人之後再憑繼承權證明書再向各相關單位辦理遺產過戶的手續。有權繼承人在辦理繼承手續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資料,一般包括與被繼承人遺產繼承相關的香港中國公證聲明書,而公證內容一般會包括:

  1. 全部受益人和死者的關係;
  2. 各受益人的身份資料;
  3. 各受益人同意與放棄繼承的意向安排;
  4. 被繼承財產資料;
  5. 必要之法律意見書等。

如果有權繼承人間未能全部配合或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通過其他法律程序處理繼承事宜。現實中,由於處理跨境辦案文書的要求較為複雜,程序亦非常繁瑣,因此有權繼承人宜聯繫具備兩地辦案資格之律師安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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