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享有按照自己意願訂立遺囑,自由安排將自己的財產遺留給任何人。可是,我們亦經常看見死者的親人因為分配不到遺產或者所分得份額較其預期少,而感到失望甚至乎質疑遺囑不公平。
儘管未獲摯親在遺囑中分配到財產是不幸的事情,但這並非反對遺囑的合理理由。從法律的角度,我們一般可根據以下理由反對遺囑的有效性:
- 沒有妥善簽署:遺囑未經簽署或沒有妥善見證簽署;
- 立遺囑人無行為能力:立遺囑人欠缺訂立遺囑所需的精神上的行為能力;
- 不知道或不認可:立遺囑人不知道或不認可遺囑的內容;
- 不當影響:立遺囑人在受到脅迫、不能按自己意願行事的情況下簽署遺囑;
- 詐騙:立遺囑人受到謊言誘使訂立遺囑;
- 偽造:遺囑是偽造的;
- 撤銷:因立遺囑人結婚、離婚、訂立新遺囑或遺囑修訂附件、銷毀遺囑、恢復先前遺囑或遺囑修訂附件的效力、修改或刪改遺囑,而令遺囑被撤銷;及
- 如果遺囑的內容沒有對家人或受養人作出給養或給養不足,有關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向法庭申請,法院可以頒令從死者的淨資產中給予申請人合理的給養,以維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