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因為做生意或者是生活上的意外,一生人當中難免會遇到一些債權債務糾紛,有些人以為找律師追債(俗稱「追數」)就是出一封律師信(Demand Letter),實際上,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債權後,律師可以為債權人採取多項合適的法律行動收回債務,其中包括:
- 口頭盤問 (Oral examination): 將債務人傳召上法庭,並在宣誓下說明其全部擁的資產與狀況。
-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Writ of Fieri Facias):適合在債務人擁有汽車、辦公室設備、電腦或藝術品等個人資產時使用。這會任命執達吏 (bailiff) 去沒收該等物件或動產,並將之出售以償還欠款。
- 第三者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Garnishee procedure):如果欠債人在銀行有存款,第三者債務人的法律程序可令銀行直接向債主付款還債。
- 押記令 (Charging order)、賣樓令 (Order for sale):這種方法常常在債務人擁有土地或物業時使用。當債權人獲得絕對的押記令後,債務人的物業會成為有利於債權人一方的衡平法押記,下一步就是申請將該等物業出售以償還欠款。
- 禁止令 (Prohibition Order):法庭頒令禁止欠債人離開香港(防止「走路」)
- 停止令 (stop notice) 及限制令 (restraining order):防止債務人將用以還款的資產轉讓,或從事證券交易。有些情況下,債權人可申請強制令 (injunction),防止欠債人將資產調離香港,或以其他方法處理資產,逃避債務。
- 破產或清盤令 (Bankruptcy or Winding up):將債務人資產變賣套現,所獲得之款項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債項。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亦會被用作償還債項。
又或者在訴訟期間甚至訴訟前,申請其他的臨時禁止令(Injunction)等等。 無論如何,提醒大家千萬不要找那些聲稱「不成功不收費」的中介人或追數公司追數,最後不止債務無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