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如要行使酌情司法管轄權把外國公司清盤,有關公司必須符合確立已久的三項核心要求。在 Re Victor River Ltd [2021] HKCFI 886 一案便涉及這個問題。其中,法院探討了若清盤公司持有已除牌公司的股份,將如何影響法院考慮該三項核心要求。
該三項要求為:(1) 有關外國公司與香港有充分關連;(2) 清盤令必須有令呈請人受惠的合理可能性;及 (3) 法院必須能夠對一名或多名在公司的資產分配中有權益的人士行使司法管轄權。
香港法院如要行使酌情司法管轄權把外國公司清盤,有關公司必須符合確立已久的三項核心要求。在 Re Victor River Ltd [2021] HKCFI 886 一案便涉及這個問題。其中,法院探討了若清盤公司持有已除牌公司的股份,將如何影響法院考慮該三項核心要求。
該三項要求為:(1) 有關外國公司與香港有充分關連;(2) 清盤令必須有令呈請人受惠的合理可能性;及 (3) 法院必須能夠對一名或多名在公司的資產分配中有權益的人士行使司法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