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9年4月2日,香港律政司司長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安排》實施後,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在裁決作出前向內地法院申請臨時措施/保全。
《安排》的目的是防止仲裁任何一方的當事人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並確保仲裁程序能有效進行。因此,根據《安排》可向內地法院申請的臨時措施/保全包括 (1) 財產保全,(2) 證據保全,及 (3) 行為保全。
於2019年4月2日,香港律政司司長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安排》實施後,香港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在裁決作出前向內地法院申請臨時措施/保全。
《安排》的目的是防止仲裁任何一方的當事人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並確保仲裁程序能有效進行。因此,根據《安排》可向內地法院申請的臨時措施/保全包括 (1) 財產保全,(2) 證據保全,及 (3) 行為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