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丙烯畫 – 鄧智榮博士 律師 Acrylic Painting by Dennis Tang】
(畫作及照片不一定與案件有關)
「法律專業特權」是一種保密權,保護律師與其客戶之間的所有通信在未經客戶許可的情況下不被披露。實際上這種特權是屬於委託人而不是律師的。保密權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能向他的律師完全披露材料而不必擔心相關披露可能會在未來損害自己的利益。《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 (Citic Pacific Limit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5))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也稱為「沉默權」,是一項法律原則,保障任何個人有權拒絕回答執法人員或法院官員的問題。沉默權可以包括規定法官或陪審團不能就被告在審判、聽證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之前或期間拒絕回答問題而作出對其的不利推論。 (HKSAR v ATA ASAF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