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丙烯畫 – 鄧智榮博士 律師 Acrylic Painting by Dennis Tang】
(畫作及照片不一定與案件有關)
麗思卡爾頓酒店僱用的門僮有時會出外購買外賣,偶然會使用轎車往返。案中兩名行人就是被門僮所駕駛的酒店租用轎車撞傷。
本案原審及上訴法院均裁定,意外發生時門僮駕駛轎車取外賣是未經授權的行為,因此該酒店無須為門僮的疏忽負上轉承責任。但終審法院則認為,雖然行為是未經該酒店授權,但此行為仍屬門僮受酒店僱傭的範圍內,因為員工能夠吃飽,顯然是符合酒店的利益,酒店需為此負責。有關責任又稱為僱主的「轉承責任」。
「轉承責任」是指僱主須在多個情況下需為其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作出的侵權行為負責,其中考慮因素包括侵權行為與其受僱工作是否有「密切聯繫」、要求僱主須負責是否「公平公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