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繼承內地的遺產適用香港法律還是內地法律?

在繼承財產方面,內地與香港在繼承上都採用了分割制的做法,大致意思是動產(例如銀行戶口)會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經常居住地法律,而不動產(例如物業)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處分。舉例,一名香港居民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若物業在內地,就應適用內地法律處置。

如果該當香港居民去世後(即「被繼承人」)在內地留下遺產 :

  • 如果是「不動產」(物業)則該遺產會根據內地繼承法進行

繼承與分配;

  • 如果是「動產」(銀行戶口、股票賬戶)則該遺產仍受死者

的居籍地(Domicile),即香港繼承法律,進行繼承與分配。

一般香港居民被繼承人在香港與內地都留有遺產 :

  • 若留有遺囑,有權繼承人會先在香港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

處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從而處理死者香港的遺產;

  • 若沒有訂立遺囑,則其遺產會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申請繼承人士的優先次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已婚人士更要考慮夫妻財產的歸屬。香港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內地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因此,繼承上也應該先考慮有關財產適用什麼法律。比如,在香港,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繼承時登記在丈夫名下的財產就是丈夫的,登記在妻子名下的就算妻子的。而內地則不同,結婚後的夫妻財產是共有的,不管在誰的名下,丈夫妻子都有份!

此外,按照香港的法律規定,父母一般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而內地法律規定父母與配偶、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可想而知,有關財產所在地,繼承是適用內地法律還是香港法律,「分家產」的結果都可能截然不同。

至於對被繼承人在內地遺產的處理,隨著內地2021年《民法典》與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生效,有權繼承人需要按照有關制度向內地公證部門取得有關辦理繼承的證明書,之後再憑繼承權證明書再向各相關單位辦理遺產過戶的手續。

如果有權繼承人間未能全部配合或達成一致意見,則需要通過其他法律程序處理繼承事宜。現實中,由於處理跨境辦案文書的要求較為複雜,程序亦非常繁瑣,因此有權繼承人宜聯繫具備相關辦案經驗之律師安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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