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在內地法院的承認與執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協商,於2017年6月20日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香港亦在2021年通過相關的《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
該《安排》對於當事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人民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或者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都作出了規定。 因此,法理上是香港的離婚判令是可以獲得內地法院承認與執行的(反之亦然)。當然,在辦案實務中一地判決要取得跨境承認與執行一般就沒有那麼理所當然的簡單和順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