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是當一名債務人無能力償還債務時,別無選擇下的法律程序。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債務人的資產能公平有序地由破產案受託人攤分給債權人。
破產以外有沒有其他選擇?這視乎債務人的未能償債程度,對比起申請破產,選擇與債權人簽訂(1)非正式的安排或(2)一份正式的“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 IVA) 可能對債務人及債權人都更為有利!
「個人自願安排」是香港《破產條例》(Cap.6)所訂的正式程序,為債務人提供破產以外的另一個選擇。在此安排下債務人須向法院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若有關建議被接納,對所有債權人均具法律約束力。
值得留意,若果選擇通過非正式安排,則協議可能不具完整法律約束力,即債權人其後可不理會該協議而要求債務人繼續悉數清還債款。因此,打算採用非正式安排的債務人,應先尋求專業意見。
成功完成 “個人自願安排”的債務人可避破產及免受《破產條例》和其他條例所訂明的種種法律限制,以及或可保留你的工作與專業資格。另一方面,對債權人來說,與破產相比,亦可望取得較多還款,是一個雙贏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