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家庭財產處置會考慮哪些因素?LKW v DD (2010)

香港離婚率近年不斷攀升,從1991年15%,到2019年的48%即是每兩對結婚就會同時有一對離婚,都真係幾高。

在香港,離婚時對家庭財產處分,主要以下法律依據處理:

1.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192) MPPO)

2.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Cap.130) )

3. 案例(Case Law)

根據MPPO,會考慮因素包括:

1. 雙方收入來源、謀生能力

2. 雙方開支負擔與經濟需要

3. 婚姻時的生活水平

4. 雙方年齡和婚姻期長短

5. 雙方身體狀況和行為能力

6. 雙方對家庭的貢獻

7. 離婚引起對一方的其他損失

現在香港有關離婚財產處置原則的主要案例包括了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而在LKW v DD (2010) 這個案件之前,一般常用的是 C v C (1990)的“合理需要原則”,在這個舊一些的案例中,為家庭提供收入的一方一般會比照顧家庭和子女的一方獲得更多財產分配。

LKW v DD案件本身情況不算複雜。妻子(DD)是內地大學畢業生,因為工作原因被調派到香港,夫妻雙方于1996年結婚,雙方沒有養育子女,2003年共同提出離婚呈請。女方2003年離婚時40歲,每月收入28,000港元。男方(LKW)是香港的商人,他在離婚時41歲,每個月的收入不少於19,200港元,有年終花紅,是較有錢的一方。

區域法院審查夫妻雙方經濟狀況後,認定丈夫的總資產有465萬港元,並認為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都很有可能滿足各自在解除婚姻關係後的花銷需要,因此判令:丈夫向妻子一次性支付155萬港元,即他總資產的1/3。對於1/3和2/3的分配比例,法官認為是“分配雙方資產的一個公平合理的安排”。

但妻子不服,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法庭查明,丈夫財產其實有530萬港元,而妻子的財產有6.5萬港元。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536.5萬港元。上訴法庭的法官們一致認為,“合理需要原則”已經過時,不應再被遵循。上訴法庭採用了英國上議院2001年的White v White 等有關案例的“平均分配原則”(Equal sharing principle),並判決將夫妻共同財產的1/2分配給妻子。

其後丈夫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身法院否定了舊有C v C案的“合理需要原則”,終審法院接下來檢視了英國上議院作出的White v White [2001]系列案件,並為香港法庭作出附屬濟助命令提供了新的指引。


就是“平等分享原則”終審法院概括了該原則的要點:

1. 公平目的 (Fair distribution)

2. 拒絕對家庭角色和性別的歧視 (Rejection of discrimination)

3. 平均分配準繩 (Yardstick of equality)

4. 拒絕做瑣碎的回溯性調查 (Rejection of minute retrospective investigations)

在離婚財產分配上,建議了使用五個步驟(5 Steps, s.7 MPPO):

第一步

確定財產(Ascertain the financial resources),雙方要完全、誠實的財產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

第二步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Assess the parties’ financial needs)

第三步

決定適用平等分享原則,當完成了步驟二後,如果雙方的財產超過的經濟需要,也就是說還有剩餘財產(Surplus assets),那麼法庭與《條例》第7(1)條其他各項因素同等的地位綜合來考慮,決定適用”平等分享原則”。

第四步

考慮有沒有不作出平均分配的理由,包括:

  1. “財產來源”作為重要因素
  2. “行為”作為重要因素
  3. “為家庭福祉所做的貢獻”作為重要因素
  4. “經濟需要”作為重要因素
  5. “婚姻持續期間長短”作為重要因素
  6. “因婚姻關係解除而要求的補償”作為重要因素

最後第五步 決定結果。

值得留意,終審法院在LKW v DD案裡闡述的所謂“平等分享原則”屬於指引性質上(Guidelines),法官需要根據每一個案件的具體事實來作出分配,例如,是否存在婚前或婚內協議(Nuptial agreements,LCYP v JEK (2019))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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