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當局就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推出了多項措施,方便香港市民在大灣區的內地城市投資置業,例如簡化貸款程序,港人在大灣區城市置業時將被視為當地居民,這表示他們在大多數情況下將不再需要提供其居住、留學或就業期間的證明,或符合繳納個人所得稅及社保的條件。
在上述新政策吸引了更多港人在大灣區置業的同時,與投資物業相關騙案數目亦隨之增加。這類投資陷阱大多是舊酒新瓶,其實只要投資者提高警惕,就可以避免大部分風險。例如,有投資者受到高「保證租金回報」(「返租」)吸引而購買物業,惟其後才發現無法達致聲稱的回報率。其他物業騙案則主要涉及物業描述失實,甚至聲稱的物業項目根本不存在。有些發展商或會承諾其物業具有優厚的租金回報和誇大相關租用率,以遊說買家完成交易,惟實際情況與承諾不符。必須指出的是,高租金回報在大多數時候是無法保證的,因為在簽訂買賣協議時,通常是由管理公司(而非發展商)負責履行高租金回報率的「承諾」。在此情況下,管理公司並非任何資產的擁有人,只用作為安排付款及交易的工具,故此買家將無法就涉及聲稱承諾回報率的損失控告發展商。因此,買家應預先調查有關發展商及代理商的背景,參考鄰近其他待售物業的情況.投資者宜把注意力放在物業本身,而不是單單倚賴廣告上所述的高回報率作出投資決定。
建議投資者計劃在大灣區的內地城市購買一手物業時應留意以下幾點:
1. 該項目的各批文是否齊全,包括確保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就有關物業取得 (i) 國有土地使用證;(ii)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iii)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iv)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 (v)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等;
2. 開發商的背景歷史、資質、口碑、及其他以收樓項目的情況;
3. 相關投資房屋產權的性質以及使用年期;
4. 若在訂立買賣協議前就物業需要簽訂認購協議書,應留意有關條款及細則。部分買家並不知道內地一手物業交易的銷售條款有時是可商議的。儘管買家難以磋商或修改協議範本所載的條款及細則,但投資者仍可爭取較低的首期訂金、延長成交限期、靈活的付款方法及更多折扣等對其有利的待遇;
5. 簽訂預售合約及正式合約內定名付款、收樓、以至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留意內地收樓與辦妥房產證的時間可以差距很大,如果沒有房產證,即使收樓也會影響業權;
6. 除了購買物業本身的價款外,其他交易費用(包括各類稅費、政府費用、管理費用)的預算;
7. 合約中對於開發商違約,例如延遲交樓、或收樓時貨不對板時對投資者的保障條款;
8. 遇到重大投資或者有「返租」、「經營」等其他商業模式的合約安排,投資者最好先找有相關經驗的律師提供意見,以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及利益。
在購買二手物業,投資者應查閱不動產證以及在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土地查冊,以確定賣家為物業的註冊法定擁有人和物業有否登記任何按揭。投資者亦應親身視察物業,以確認現時無人佔用物業以及物業並不存在任何租賃協議。
俗語有云:「世上沒有免費午餐」。投資者或買家在大灣區置業時,不應盲目相信網上的銷售廣告或無良代理商的推銷,最好選擇信譽良好的發展商,確保備有一切證書及許可證,能夠在合法性、價格、物業質素及物業管理等方面提供更大保障。此外,投資者宜把注意力放在物業本身,應在訂立任何協議前進行徹底的盡職審查,而不是單單倚賴廣告上所述的高回報率,因為廣告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空談。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為重大投資而訂立買賣協議時),買家最好先徵詢律師意見,以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益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