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生活及價值觀的變化,近年男女雙方在婚前訂立協議變得更加普遍。婚前協議作為男女雙方結婚前的協議,雖然協議的法律效力曾經受到質疑,但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依然會參考協議內容作為雙方在離婚後的財務處置。
那些人需要訂立婚前財產協議?
如果一方有前一段婚姻的子女需要照顧、或者雙方約定婚後一方需要放棄事業,或雙方的家庭資產差距有很大,那麼婚前協議可保障雙方在關係破裂時就財政上的安排。
參考英國案例Granatino v Radmacher (2010),一位法國銀行家與一名富裕的德國女士在結婚前訂立了婚前協議。該案中的協議訂明雙方在婚前和婚後所得的資產將獨立處理。該案法官認為除非協議不公平、一方沒有完整的披露資產、或在壓力下簽訂協議,否則法庭不會干預雙方按自由意志訂立的協議。
至於夫婦在分居後或分居期間訂定的協議,稱為分居協議。根據香港法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Cap. 192 )第14條,「分居協議書」屬有效契約。在L v C(2007)HKCA一案中,一對經營夜總會的夫婦在分居後訂立了兩份協議。這對夫婦結婚三十年,多年來累積了不少財富,雙方在財政上也十分平等。法官認為案中的協議沒有不公平的地方,並確認除非出現無法預計的迫切情況,否則分居協議書必須予以遵守。
要協議有效,一般要求符合以下條件:
- 有證據顯示雙方明白協議的條款;
- 各方曾徵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 如實交代所有財政狀況;
- 在不受壓力影響下自願簽署協議;
- 沒有一方處於主導;
因此,要草擬與簽訂婚前協議、婚內協議或分居協議,應先咨詢律師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