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條例)第73條,任何人因管有虛假文書而並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
使用假文件:根據條例第75(1)條,任何人:
- 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但仍然
- 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
- 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
管有假文件:根據條例第75(2)條,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該文書,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3年。
在HKSAR v Woo Mei Bo, Mable (CACC 274/2014) 案中, 被告Woo因向他人展示虛假的銀行戶口結餘記錄文件,使他人信以為真並作出不利行為,最後被判監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