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授權書

根據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清醒時),選擇及委任其信任的授權人 (attorney),以便在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失智),受權人可照顧其財務事項。

受權人一經委任便可以替授權人處理其財產,這樣大大節省了日後展開法庭程序的時間和金錢,其家人亦不用為資產的問題而承受壓力或煩惱。

授權人必須在以下兩個情況下,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香港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方為成立。授權人需要在註冊醫生與律師面前同時簽署;或者先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並在28日內,再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持久授權書。最後,已簽立的授權書會送香港高等法院註冊才正式生效。

授權人可以委任任何一位或多於一位他 認為可靠的人作為的授權人。但不可以是一位未滿18歲的人士;已經宣布破產的人士;或者見證簽署持久授權書的註冊醫生或律師;該註冊醫生或律師的配偶;或與該註冊醫生或律師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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