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絕支付贍養費,另一方方可以怎麼辦?欠付贍養費會被判囚嗎?

一方可考慮以下列方式強制另一方履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庭命令,包括可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扣押入息命令、或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

理論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B 1B(1)條,聆訊後,即使債務人能夠履行新的支付命令,法庭仍然可能因為債務人的行為惡劣,其有能力支付卻有意逃避贍養費,而判定其監禁;或債務人刻意處理其資產以逃避支付贍養費的義務;或在聆訊中故意隱瞞自己的經濟狀況,有意逃避需回答的問題。監禁的最高刑期為三個月。

實踐中,則甚少與訟方會因欠付贍養費而被判囚,法庭通常都給予欠債人解釋機會,有需要時更改贍養費命令。

根據YBL及LWC (CACV244/15),案中育有一對子女的夫婦辦離婚,法庭下令前夫每月向前妻支付2萬元贍養費,但前夫只支付了兩個月便沒付款,拖欠共52萬元贍養費,法庭指前夫藐視法庭命令,判他監禁3個月,前夫不服上訴,上訴庭判前夫上訴得直,被指有關程序要欠債人解釋不應判監的原因,是違反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及《人權法》指明假設被告無罪的原則。 生活中,若一方發現自己的經濟狀況轉差而不能支付贍養費,應該先通知對方,與其協議新的贍養費用;若溝通不果,可考慮聘請律師向法庭申請調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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