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應設立“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開公司可慳稅?

“有限公司” 與 “無限公司” 主要在以下幾方面有所區別:

  1. 法律地位 – 有限公司可擁有資產並簽訂合同,屬於法人組織,有著獨立之法律地位;無限公司則以東主(老闆)私人名義或合夥人名義共同擁有資產及簽訂合同,無獨立法律地位。因此,除了一些是特殊行業(例如合夥律師樓),一般中型或大型公司都一定會以“有限公司”方式運作。
  2. 債務承擔 – 其實無論是有限公司或者無限公司,對其債務都有無限責任。而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以其出資額為限,公司一旦資不抵債,公司只需清盤,不會涉股東個人財產;而無限公司在公司資不低債情況下,東主須要用其私人財產償還公司之債務。因此,對於老闆而言,以有限公司經營生意的風險較低。
  3. 稅務年審 – 有限公司必需根據香港公司法的規定每年由獨立會計師作出審計,並向稅局提交其審計報告,政府會向公司徵收約利得稅(標準稅率為16.5%),但收入可扣除公司所有經營與董事酬金開支;而無限公司則不需要每年審計,手續較為簡便,收利得稅亦較低,但私人開支與東主的薪金均不得扣稅。

值得留意,經常有人提出開公司避稅的提問,現行《稅務條例》已有嚴格的反逃稅條例,受僱人士成立公司提供服務必須要有商業理由,而非單純為慳稅,否則隨時被稅局審查其開設公司的動機,調查有否涉逃稅行為。 打算成立公司做生意的老闆們,當然是先咨詢專業人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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